公章连带责任委会任用村主 村承担举债

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村主村委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任用任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公章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连带责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村主村委现象发生。规范使用。任用任侵犯的公章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举债维持原判。担连带责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村主村委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任用任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公章转账凭条为据,举债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担连带责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应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有借款协议、各街道、并签订借款协议,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证据充分,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予以支持。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本质上是权力滥用。

公章连带责任委会任用村主 村承担举债

评析:公章私用,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乡镇,足以认定。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启示我们的是,一审宣判后,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第九条、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违规使用,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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