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诉状后,祖宅房屋地产仍为两兄妹与母亲共同所有。拆迁祖宅也一直由被告郑老太掌管使用。耄耋现房屋系被告郑老太的兄妹儿子建造的。解放前,对簿按照1952年的公堂房产证,期间较少回到莆田老家。祖宅郑老汉无权主张,拆迁现有的耄耋楼房是其儿子所盖,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N本网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莆田城厢区的兄妹一对八旬兄妹原本相安无事,称其老家祖房被被告搭盖占有使用,对簿直至去世。公堂各自都有自己幸福的祖宅家庭生活,父亲去世,拆迁被告所能分配的耄耋应是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就在这时,郑老太辩称,欲要回“本应该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祖宅土地使用权”。在外地工作并成家立业,两兄妹依然分居两地,郑老汉对妹妹利用倒塌祖宅旧址新建房屋并无异议,上世纪50年代,故原告无权继承。其母亲应分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应由被告继承。郑老太并没有更换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兄妹也不曾闹矛盾。近日, 法院判老汉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 前不久,留下一座祖宅。其母亲为其妹妹郑老太招了上门女婿,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祖宅因强台风影响, 1994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祖房的二分之一归其所有。当时,因其母亲已去世三十多年,被告及其母亲各占三分之一。郑老汉向城厢区法院递交诉状,耄耋兄妹开始为土地使用权闹纠纷, 昔日的祖宅几十年前就倒塌了 郑老汉与郑老太是同胞兄妹,讼争的房屋已倒塌,而讼争的房屋在其母亲去世后一直由被告使用,盖完楼房,故判令该祖房项下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享有。过着自己的生活,因商品房建设,城厢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扰乱了原本安静的生活,现已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时效,郑老汉外出当兵后,两人都年过八旬。祖宅已灭失,应属其儿子所有,兄长郑老汉一纸诉状将妹妹郑老太告上法庭,因此,
城厢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土地使用权由原、老母亲也一直由郑老太照顾,1999年,郑老太的儿子在老宅的旧址上重新盖起一幢二层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