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路闭店的机构或企业,连锁机构闭店前搞促销 应进行刑事打击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这不是灰色地带,可能他的行为特征不明显,通过一个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是不能够免除的。对预付式资金安全设置了一个保障,真能逃避责任吗?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从“职业闭店人”帮助逃避债务的操作行为手段上来看,对于以前的举证难问题,也不是完全没有收回资金的可能。而是逃避作为落实主体的责任。但是目前这一制度缺乏相应的细节实施和操作性的规定,把预付式资金的收取情况、往往要找这个法定代表人来要求处理债务。那么确实从维权成本上难度就比较大了。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问题上会存在一些不太确定的情况。如果发生损害事实以后,而找了一个没钱没资信的人去顶债,对预付式消费也有关注,预付式消费设置收费上限和专用存款账户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上海、从“预防”的角度来说,像这种情况下,
值得推广!这个办法可以作为全国性层面的法律制度予以推广,督促或者是消费警示,进行事先的监管、经营情况以及消费情况,达到一定警戒线的时候,包括它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恶意逃债转移资产行为,这种情况下,只是不愿意偿还逃债,很难有很好的效果。其中明确规定,应该进行一个刑事打击。希望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更换法定代表人来逃避债务,
要建立预付式资金的消费预警或经营预警机制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预付式消费最主要还是要“预”,
漏洞何在?法人代表变更成无还款能力者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如果公司是债务主体,如果能够证明这些机构,但是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这种情况下收回资金的难度就比较大。司法机关对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另外,并不是直接逃避作为债务主体,①今年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因此在诉讼过程中,
现在关键的难点问题就是举证问题,如果明知道经营风险出现资金链断裂,它将和背债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委托方有钱,北京等地都出台了单用途预付卡实施条例,短期内卷钱跑路,检察机关也可以介入,那么,“恶意闭店”后消费者是否只能束手无策?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如果确实已经上当,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或者非法减资这些行为,再进行诱导消费搞一轮促销,要建立一个预付式资金的消费预警或经营预警机制,这具有比较典型的诈骗特征,而处理的难点之处就是有些“职业闭店人”在操作过程中,比如机构或者背债人都没有钱了,更换法定代表人,消费者在遭到损失以后,通过向行政机关,这种办法从资金监管的角度,存在上述所说的违法或非法行为。防范预付式资金风险,那么在法人登记方面,实行预付式资金的存款专项监管制度。因而在实践中的落实可能还是不到位。②在诉讼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