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行原认罪悔罪,副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长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益受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贿案为他人谋取利益,审被死缓索取、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且有索贿情节,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摘要: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索取、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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